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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11-05 17:11| 来源: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阿府发〔2010〕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我州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在政府投资筹集房源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性,鼓励其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

(三)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县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和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区域分散布局、点位适度集中的方式,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内安排。

(四)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原则。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察、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规划建设、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州属单位的公共租住房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州级及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当地城镇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依据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情况。中等偏下收入线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住房困难条件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执行,也可另行制定。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各县人民政府应将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等,具体条件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外来务工人员。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县人民政府应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条件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由保障对象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租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条件具备的,也可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集体宿舍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二)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根据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测算,也可按照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各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制度,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依据规定标准向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货币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多渠道筹集房源和建设标准

(一)多渠道筹集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地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后,经依法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在适当地段的部分新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按照项目住房建筑面积3%~5%左右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中设定出让条件,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规划条件、设施条件及开竣工时间等,并在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2.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市场租赁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3.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集体宿舍,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可由所在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引导各类投资主体集中建设集体公寓和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

4.结合场镇改造,使用存量或置换的建设用地修建公共租赁住房。

5.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国有投资公司应积极开发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6.鼓励各县、各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室内外配套设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按规定履行土地等报批手续。

7.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的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设施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建设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五、加强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县参照市场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市场租金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五)各县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七)租赁申请及配租办法。

1.租赁申请办法。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各县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按程序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2.配租办法。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前,各县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配租的房源地址、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及申请时限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并接受申请。

(2)各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组织公开配租。对未能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公开配租。

(3)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4)各县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予以公示。

3.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由建设主体自行实施和管理,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

(八)退出租赁管理办法。

1.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其他应该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

承租人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还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收取超期租金,并在适当范围通报,5年内不得享受我州住房保障政策,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

1.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各地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实施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同时根据供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2.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政府投资建设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积极盘活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州政府依法批准后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4.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出让(租)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中,必须将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出让(租)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同时明确约定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资金支持

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在中央对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各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各县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所需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投入。

(三)税费支持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

(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明确投资者权益

鼓励各县政府和各类机构共同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出资比例分享权益,并在合同及权属登记证明书中明确。

七、监督管理

(一)各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收入认定制度,落实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合理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和租金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特别是将廉租住房房源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须从严审批,严格把关。对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政府和纪检检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同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由政府出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公开招投标或纳入政府采购。

(四)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各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以及弥补租赁补贴支出等。

(五)各县人民政府应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试行期间,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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