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府办规〔2023〕2号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汶川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践行普惠金融,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财政金融互动效率,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四川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川财建〔2022〕2号)《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金企长效合作机制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阿委发〔2020〕11号)《阿坝州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阿府办发〔2023〕4号)《汶川县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五条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汶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银行)发放政银担分险贷款发生的本息损失,按规定比例给予代偿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分险基金由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人行汶川县支行共同监管。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财政局负责分险基金政策拟定;按规定筹措资金用于分险基金组建、补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提出建议;对分险基金进行绩效评价。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分险基金存入银行,管理分险基金;与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对承贷银行和承保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县科农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文体旅游局、县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企业进行政策宣传,指导企业申报政银担分险贷款;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政策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向县市场监管局推荐。
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分别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环保、规划的合规情况进行审核。
人行汶川县支行负责引导承贷银行统筹运用信贷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有序开展合作;配套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引导承贷银行建立政银担分险贷款预警机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第四条 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政银担分险贷款的承保担保公司,并与县市场监管局、承贷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章 分险基金来源与支持范围
第五条 分险基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分险基金运作收益、担保项目追偿回收款等构成。
第六条 政银担分险贷款的承贷银行,限在汶川县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承贷银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向注册在汶川县内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利率加点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期限不超过2年、单户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
第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阿坝州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合规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四)按要求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第九条 分险基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符合银行信贷有关规定,满足在承贷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基本要求。
(三)在汶川县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保、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具备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贷能力。
(六)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七)依法纳税。
第三章 贷款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企业申请政银担分险贷款,应填写《汶川县中小微企业政银担分险贷款申请表》,由企业向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和各自准入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等工作,签批意见后报企业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企业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规划部门、环保监督部门在收到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签批意见后5日内,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核,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意见,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确定支持的贷款项目,由分管行业的副县长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出具会议纪要,并依次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按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后放贷。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分险补贴
第十三条 政银担分险贷款不良率达到4%时,承贷银行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承贷银行和承保担保公司共同对不良贷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待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降低分险金代偿率后,可恢复政银担分险贷款业务。
第十四条 贷款逾期30日,承贷银行向承保担保公司进行风险提示;贷款逾期60日,承贷银行进入代偿申请程序,承保担保公司对承贷银行的代偿申请初审确认后,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符合条件的,承保担保公司应在贷款逾期90日内,将除承贷银行应承担风险损失以外部分代偿给承贷银行。
第十五条 承保担保公司按规定追偿180天后确定贷款无法收回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分险基金代偿。县市场监管局对承保担保公司提交的代偿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由分险基金、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分别按照20%、20%、60%的比例分担贷款本息损失。县市场监管局按分险基金应分担的20%分险责任,向承保担保公司拨付代偿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代偿的不良贷款或已核销的呆账,承保担保公司、承贷银行应当依法进行后续追偿,并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追偿所得,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各方。
第十七条 建立分险基金动态补充机制。当存放在承贷银行的分险基金余额低于在保余额的10%时,由县市场监管局向县人民政府请示补充分险基金,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补充,确保分险基金持续发挥分险担保作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分险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代偿补贴资金。承贷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代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资金,并按财政资金和银行业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企业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不再纳入政银担分险贷款支持范围,列入财政资金及社会信用失信黑名单,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汶川县财政局、汶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