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阿坝州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阿府发〔2016〕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卧龙特别行政区:
《阿坝州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6日
阿坝州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州投资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维护外来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州外来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侨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内州外在州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投诉,是指外来企业(含外来投资者)在申办、筹建、终止企业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职能单位及相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政府设立的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起投诉处理的行为。
外来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双方自愿要求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予以协调解决的,也可向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出请求。
第四条 阿坝州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州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开展工作。
第二章 投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是州政府负责处理外来企业投诉事务的专门机构,代表州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州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二)受理外来企业投诉事项,依法组织调解和协调;
(三)帮助外来企业通过仲裁、诉讼、复议、申诉等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分析外来企业投诉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州委、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工作的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为外来企业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六)对损害阿坝州对外开放形象,破坏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罚、处理的建议;
(七)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州司法局,是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外来企业投诉事项的受理、协调、处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外来企业投诉机构。
第六条 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可向州直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交办、转办投诉事项,并对交办转办投诉事项负有监督责任。
第七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处理外来企业投诉事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州、县(市)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当选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法律法规、通晓业务的人员从事外来企业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 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中,应当恪尽职守、遵纪守法。
第三章 投诉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外来企业可就下列争议向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一)投资方面的争议;
(二)履行合同、协议和章程中的争议;
(三)与行政机关的争议;
(四)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事项;
(五)其他争议。
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的投诉:
(一)当事人明确表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当事人明确表示申请复议或者已经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的;
(五)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六)对已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第十二条 外来企业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网上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原则上应当一事一诉,多个投诉事项涉及同一投诉对象的,可以合并投诉。
第十三条 外来企业投诉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被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投诉事实、理由,请求解决的问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投诉受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事项后,应当根据投诉内容分类进行处理:
(一)民事性质的投诉事项,由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的,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依法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调解或者认为调解不当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二)行政性质的投诉事项,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可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依法处理;也可将投诉材料交由相关行政部门办理,负责办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函告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涉及法院、检察院的案件,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当将投诉材料转交法院、检察院依法处理,并及时跟踪法院、检察院受理及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处理案件中,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办理,尽快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说明其投诉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在协调、处理外来企业投诉事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协调:
(一)投诉方或者被投诉方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投诉方自愿放弃投诉的;
(三)发现投诉内容不实或者投诉事项不能证实的;
(四)投诉方对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出的解决方案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协调、处理工作不予配合的;
(五)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自愿达成协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卧龙特别行政区对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交办或者转交的投诉事项,需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及时向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卧龙特别行政区对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交办或者转交的投诉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行政机关、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建议予以查处: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及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索取财物的;
(四)无正当理由推诿、敷衍、拖延投诉处理工作的;
(五)对投诉处理意见未提出异议又拒不纠正的;
(六)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第六章 指导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应当重视和加强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投诉事项进行协调、督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健全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应当对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地区来州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台湾地区来州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由州外事台侨办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阿坝州外来企业投诉联席会议制度
2.阿坝州外来企业投诉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1
阿坝州外来企业投诉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我州外来企业投资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维护外来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州外来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按照《阿坝州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以规范行政行为、纠正不当干预、维护企业权益为职能定位,对外来投资企业提出的重大疑难投诉事项,组织联合调查,形成处理意见,督促责任落实,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解决,进一步优化外来企业发展环境,助推我州经济发展。
二、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由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牵头,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州民宗委、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旅发委、州安全监管局、州扶贫移民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工商局、州外事台侨办、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州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协调办公室设在州司法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召集外来投资商、投诉所涉部门适时举行协调会,分析投诉事由,研究处理方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二)州外来企业投诉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通报企业发展情况;
2.听取成员单位涉及外来投诉的情况汇报;
3.研究外来企业投诉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4.通报重大案件的情况;
5.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除根据州政府领导指示外,联席会议的召开和研究讨论的事项,由成员单位提出,报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批准。
(四)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的相关材料,由提出该事项的成员单位负责准备,并送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审核,必要时可在会议召开前征求各成员单位的意见,以确保会议质量。
(五)联席会议一般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或者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六)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要加强对外来企业投诉工作的关心指导,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要专报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
(二)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进展情况、实际效果,由州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督促检查。
(三)各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要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外来企业投诉联席会议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州外来企业投诉联席会议协调办公室。
附件2
阿坝州外来企业投诉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刘波涛 州政府副州长
副召集人:杨文松 州政府副秘书长
王 军 州司法局局长
成 员:尕尔东 州法院副院长
牟格头 州检察院副检察长
余松荣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邹德跃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宋 勇 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铁俊霞 州民宗委副主任
范正刚 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龙 宝 州司法局副局长
雷 刚 州财政局副局长
曾飞雪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徐 坚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海一微 州城乡建设住房局总工程师
林晓明 州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
王志武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 祁 州水务局副局长
陈晓斌 州农牧局副局长
三郎泽郎 州林业局副局长
王懋川 州商务局副局长
赵寿春 州旅发委副主任
谢阿川 州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舒 棋 州扶贫移民局总工程师
向开贵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总监
刘 宏 州工商局副局长
朱 俊 州外事台侨办副主任
侯 波 州国税局总会计师
余志甫 州地税局副局长
王军同志担任州外来企业投诉联席会议协调办公室主任,龙宝同志担任州外来企业投诉联席会议协调办公室副主任,邹贵发、胡仅同志担任州外来企业投诉联席会议协调办公室联络员。如遇人事变动或分工调整,则由继任者担任,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