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定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汶川实际,制定以下十五条措施。
一、设立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在现代产业园区建设、市场主体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推广、品牌建设提升等方面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建立风险基金融贷机制。县财政统筹安排2000万元建立信贷风险基金,由银行和县政府相关部门共管。对信用良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进行贷款发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农牧局、县金融中心)
三、支持国资国企助企纾困。对来汶投资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长期闲置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逐年审批办理免租金优惠(最长享受3年)。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开展全方位、多领域合作,对合资组建的国有控股公司,在项目前景好、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国有资产抵押融资。(责任单位:县国资中心)
四、支持中小微批发业健康发展。对在汶川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下同),200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五、支持中小微零售业健康发展。对在汶川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六、支持中小微住宿和餐饮业健康发展。对在汶川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七、支持中小微服务业健康发展。对在汶川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定额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奖励3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奖励2万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奖励0.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八、支持创业培育新业态。鼓励脱贫家庭劳动力和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对首次以新业态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满1年,除州级财政补贴外,县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0.5万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九、支持市场主体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支持市场主体质量提升。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天府质量奖、阿坝州质量奖的民营企业,除各级财政补助外,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首次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一、支持参与对外合作交流。对当年参加国际知名会展补贴3万元/次,参加国内其他省份会展补贴1.5万元/次,参加重庆地区会展补贴0.8万元/次,参加成都地区会展补贴0.5万元/次,参加州、县会展补贴0.3万元/次。同一个市场主体1年会展补贴累计限额5万元。(责任单位:县投促中心)
十二、支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在民营经济中的引领作用,指导民营企业成立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鼓励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对新成立的党组织,分别一次性补助党组织活动经费1万元、0.5万元、0.3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创先争优。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的政治待遇,对表现优秀的推优入党,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每年召开民营经济会议,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表彰。(责任单位:县民营办)
十四、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实现“民营企业产权结构向股份化转变、企业决策向民主化转变、企业班子向职业化转变、企业经营向规模化转变、融资渠道向多元化转变、员工管理向人性化转变”,对于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责任单位:县民营办)
十五、建立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保姆式”服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政策咨询服务窗口和服务热线;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建立县级领导联席制度;建立督办机制,对各部门落实服务民营经济情况开展定期督查。(责任单位:县民营办)
本措施具体措施由对应责任单位负责解释,责任单位要抓紧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同一主体不同项目可申报相应的支持专项,如与本县其他同类政策意见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在申报日期前两年内发生过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及偷税漏税、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的企业不纳入奖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