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府发〔2023〕32号
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若尔盖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经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
若尔盖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四川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推进若尔盖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根据《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若尔盖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若尔盖县节约用水工作有突出贡献、成效显著的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可按照自愿申报,组织评选后认定为节水型示范单位、小区和节水先进个人的,可按本办法给予资金奖励。单位包括但不仅限于农业灌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文化场馆、宾馆酒店、商场等。
第三条管理措施得力,节水成效显著,创建相应节水级别(县级、州级、省级)被对应级别行业主管部门或联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小区的,可按照自愿申报,组织评选后认定为节水型示范单位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奖励。奖励包括节水型单位奖、节水型小区奖和节水先进个人奖。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节水型单位创建奖励。单位水平衡测试合格,取得对应级别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节水型单位,由对应级别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授予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单位创建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已经被县本级授予奖励的单位不得再次向县本级申报,奖励额度最高1万元/个(详见附表1)。
申报节水型示范单位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节水型示范单位奖励申报表(附件4);
(二)水平衡测试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或能够证明其效力的文件(缺此项材料不授予节水型单位奖励);
(三)创建节水型单位申报材料;
(四)节水型单位命名文件和节水型示范单位命名文件。
第五条节水型小区创建及示范奖励。取得对应级别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创建节水型小区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后认定的节水型小区,由对应级别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授予节水型小区奖励。节水型示范小区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已经被县本级授予奖励的居民小区不得再次向县本级申报,额度最高0.5万元/个(详见附表2)。
申报节水型示范小区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节水型示范小区奖励申报表(附表5);
(二)节水型小区创建申报材料;
(三)节水型小区命名文件和节水型示范小区命名文件。
第六条节水先进个人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颁发先进个人证书及奖金。节水先进个人奖励额度为500-1000元/人次。(详见附表3)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对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节约用水宣传工作、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推动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小区等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举报或者制止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浪费水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五)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节水先进个人奖励申报表》(详见附表6),并附满足上述任一情形的证明材料、实物、证书或认定文件等。
第七条若尔盖县水务局牵头设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若尔盖县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小组,负责研究和明确年度节约用水奖励项目、名额,确定奖励对象。
第八条若尔盖县水务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发布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本年度内取得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小区和节水先进个人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时限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若尔盖县水务局申报节水型示范单位、节水型示范小区和节水先进个人奖励,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层级申报,待国家、省级、州级节水奖励实施后,县级不再对国家、省级认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若尔盖县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小组按以下程序组织评选。
(一)审查、评选。对入选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小区、节水先进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后按照示范单位评选流程组织评选,拟定奖励名单。
(二)公示。将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异议复核。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可进行举报。单位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查。评审小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举报单位或个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限。
(四)审定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小组确定奖励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颁奖。若尔盖县水务局按照评选公布的奖励名单制定年度奖励资金计划,由若尔盖县财政局纳入本部门下一年度财政经费预算按程序予以奖励。
第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违法手段申报节约用水奖励,经查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节约用水奖励的,取消其所获奖励及5年内评选资格,已获奖励由若尔盖县财政局收回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和个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违反行政法规或刑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若尔盖县财政局和若尔盖县水务局组织实施,若尔盖县水务局具体承办,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若尔盖县财政局和若尔盖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罗知王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