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县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非〔2017〕7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川财规〔2021〕14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川财库〔2023〕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茂县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起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随着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出现了非税收入电子化改革、减税降费等新情况新问题,也给非税收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充分发挥非税收入在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制止收入流失和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解决财政收支矛盾。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显得尤为迫切,制定我县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在体制上有所创新,在管理上有所突破。
可行性:制定《茂县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规范了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机制,统筹规范非税收入支出管理体制,加强法制建设,强化非税收入监管,全面健全我县公共财政职能、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三、起草的过程
自2023年7月开始,我们着手起草《茂县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县财政局成立了以局领导牵头,综合股、预算股、国库股、采资股等相关股室人员参与的起草领导小组。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认真学习借鉴了上级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起草了本《细则》初稿。考虑到非税收入涉及局内多个股室,首先征求了局内10个股室的意见,征集到10余条意见全部采纳。修改成稿后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6日第一次公开征求68个行政事业单位及11个镇人民政府意见,对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采纳修改;8月20日至9月10日我们按照非税收入实行电子化管理的相关要求,经反复斟酌,多次修改、完善《细则》;9月12日召开起草领导小组专题会,对《细则》逐条逐句讨论修改;9月14日至9月19日第二次向各单位公开征求意见,采纳县税务局意见,对《细则》进行了修改;9月23日至10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反馈意见。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八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项目管理、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和统计报告、监督检查、附则。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制定本《细则》的依据,解释我县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强调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第二章为非税收入的“项目管理”,强调了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
第三章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强调了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减征、免征、缓征的管理权限。
第四章为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介绍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对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强调。
第五章为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明确要求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国库。
第六章为非税收入的“统计报告”,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规范非税收入征缴秩序,保证财政收入质量。
第七章为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强调执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积极公开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
第八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细则》的主要特点
本《细则》主要依据《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在《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七章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了细化,起草本《细则》八章四十八条。主要变化如下:
(一)明确了非税收入管理的遵循原则
在《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内容的基础上新增“第五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二)增加了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征缴管理监督职能
随着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扩大了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内容综合为一条“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非税收入政策和制度,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的具体实施细则。财政、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执收单位)负责征缴、管理和监督全县非税收入。”
在本《细则》第十四条增加“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按照国库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内容。
(三)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电子票据管理相关章节条款内容
1.删除《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特定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内容。
2.按照《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二十五条内容修改为“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缴电子化管理。通过四川省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直接缴款的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票据,汇总缴款的由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票据。缴款人可通过‘四川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或微信公众号、专用APP等查验、打印、下载财政电子票据。”
3.《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三十一条内容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电子票据的报销、归档按照会计信息化管理规定执行。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领用、开具、核销等工作,规范使用电子票据,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保证开票信息与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内容一致。”
4.删除《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三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内容。
(四)增加了章节“统计报告”,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征缴情况监管
《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基础上新增了第六章“统计报告”,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强调执收单位建立非税收入征收台账、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对非税收入业务的分析及对账工作等规定。
政策原文:茂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茂县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