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以下简称市场化评价)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统称两家协会,分别简称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根据业务表现、市场成员及监管自律反馈材料联合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合规执业、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由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衡量得出评价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机构是指经交易商协会注册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两家协会联合开展市场化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自律管理。
市场化评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两家协会采用主办、协办机制,成立工作组,联合开展市场化评价工作。主办单位一家,每年轮换,负有统筹协调义务,协办单位需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安排。
工作组可以邀请来自监管部门、市场机构的专家,对市场化评价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 市场化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由两家协会共同制定,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100分)包括业务基础评价(总60分)、市场成员评价(总30分)和监管自律评价(总10分)三类指标,并设臵减分项和加分项。具体的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参见附件。
第九条 业务基础评价主要反映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质量和业务情况,包括评级质量、机构与人员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评价指标。
(一)评级质量主要考察评级结果的准确性、稳定性和一致性。
(二)机构与人员管理主要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和人员管理能力。
(三)合规管理主要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合规管理能力和业务合规情况。
(四)信息披露管理主要考察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 市场成员评价是指投资人、专家等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服务能力等情况的评价。
(一)投资人评价主要考察投资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合理性、风险揭示能力等方面的认可度。
(二)专家评价主要考察独立的第三方行业专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认可度。
第十一条 监管自律评价是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自律组织、市场基础设施对信用评级机构合规执业能力等情况的评价。
第十二条 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在评价期间履行社会公益责任等情况,在评价总分基础上进行相应加分。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评价期间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组织自律措施等情况,在评分总分基础上进行相应扣减,并实行累积减分,因同一行为被采取相关措施时,按最大扣分值扣减。
第三章 市场化评价的实施
第十三条 市场化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1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两家协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或市场发展情况,开展不定期的市场化评价。
第十四条 市场化评价工作启动前,两家协会联合对外公布评价工作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根据当年市场化评价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向两家协会提交评价所需材料,同时在本公司网站和两家协会网站披露市场化评价自评报告,说明本机构业务基础评价类各项指标表现情况。自评报告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由评级机构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两家协会选取市场成员代表参与市场化评价工作,参与评价的市场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公正、勤勉尽责,在有效时间反馈独立、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两家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化评价工作需要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参与评价的市场成员的反馈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两家协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评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统分计算、相互复核,并在协会网站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两家协会根据市场化评价情况将信用评级机构分为一、二、三、四类,并根据评价得分高低在各类别中进行排序。原则上评价得分前 80%的排在第一类或第二类,得分后 20%的排第三类,被责令停业整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行业声誉的排在第四类。
两家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另行制定评价结果使用方案,加强评价结果使用。评价结果仅为两家协会根据本办法客观得出,不代表对信用评级机构执业能力等情况的保证。信用评级机构在市场拓展中不得将评价结果用来恶意诋毁、贬低其他信用评级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查实,存在下列情形的,两家协会将取消当年评价资格或评价结果,并予以公示:
(一)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市场成员通过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化评价工作秩序。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场化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化评价公平性的有关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如与评价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为本办法有效组成部分,两家协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或市场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市场化评价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两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
政策文件:https://www.nafmii.org.cn/zlgl/zlgz/hxgll/202403/P02024032255297092892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