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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2 09:08| 来源: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经营、服务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依法设立,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实施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对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适时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绵阳科技城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绵阳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在市住建委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协助做好绵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发布、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组成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时需登记、备案和注册的相关信息,包括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加盟信息、服务场所、注册(认缴)资本情况;经纪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职业证书号等实名登记信息。
  基本信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业主体及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登记录入,完成入网信息公示并动态维护更新。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获得的各类奖励、表彰、表扬,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参与促进行业发展活动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行业行为规范,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媒体披露、社会公众举报,由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认定
  第七条 信用信息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征集、媒体反映、社会公众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采集获取。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一)基本信息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二)良好信用信息(含经纪服务人员良好信用信息)由经纪机构在管理系统自行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具体原因。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录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录入管理系统;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不良信用信息应依法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经核实后,属于不良信用信息的依法予以采集。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通过管理系统推送至机构端进行告知。
  第八条 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的证明材料:
  (一)良好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主流官方媒体奖励、表彰的文件以及宣传报道等(含奖牌、证书、奖励文件、任职聘书等作为良好行为认定的证明材料)。
  (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等;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 已采集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或申报失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在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录入或变更审核。
  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及时在管理系统更新或注销: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信息变更或加盟平台变更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关闭分支机构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聘用或解聘经纪服务人员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人员调配的;
  (五)经纪服务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或者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经营范围不再包含“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内容的,应当申请注销入网信息公示。未申请注销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查实后注销。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用累计记分制。完成入网信息公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可获得90分的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记录得出的分值作为基础分。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信用信息评价得分,根据信用信息评价得分,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和经纪服务人员星级。信用信息得分低于零分按零分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采用虚报、假报、瞒报等方式获得加分的,应取消加分并倒扣相应分值。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之间原则上加分扣分互不关联,但涉及部分有助于提高行业水平的,或违规后果严重的行为,将同时对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加分或扣分。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评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入网信息公示不足6个月的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第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从入网日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止,之后按照正常信用周期计算。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A级信用分值95分(含)以上;B级信用分值80—94分;C级信用分值80分以下。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星级等级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五个等级。五星级信用分值100分(含)以上;四星级信用分值90—99分;三星级信用分值80—89分;二星级信用分值70—79分;一星级信用分值70分以下。
  第十四条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要求在管理系统申报信用评价,经提示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申报的,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判定为C级。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及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处理时间。
  第五章 信用公示和修复
  第十六条 经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经纪服务人员星级,以及经核定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过市住建委官网、公众号、管理系统等向社会公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历史数据记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其不良行为信息按规定予以3个月到3年的披露公示期限。
  (二)公示的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和人员星级由高至低排列,每级内按诚信分值由高至低排列,如每级内诚信分值相同,排名不分先后。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生效后,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失和危害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允许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通过主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加专题培训等方式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修复。有关部门移交或推送的不良信用信息,经纪机构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意见。经纪机构若受到行政处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并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应按相关要求主动到该网站开展信用修复。
  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主动修复信用信息的,应在信用评价有效期内完成整改,并在管理系统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已履行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符合信用修复标准的,可终止该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信用分扣减。
  第六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绵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2.通过市住建委官网、政务微信公众号、管理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信用A级机构名单;
  3.优先推荐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活动;
  4.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2.发出信用警告、约谈机构法人和负责人,要求机构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3.限制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活动;
  4.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含自媒体平台活动及备案等事项的办理加强管理和审查。
  5.抄送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列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中拟曝光的典型案例库。
  2.在信用等级B级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开展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为五星级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通过市住建委官网、政务微信公众号、管理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五星级人员名单;
  2.优先推荐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活动;
  3.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四星级、三星级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进行正常监管。
  (三)对信用等级为二星级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施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1.限制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活动;
  2.对政策法规、业务流程等进行再培训,并进行考核;
  3.其他惩戒措施。
  (四)对信用等级为一星级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由行业采取行业自律惩戒措施;
  2.列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中拟曝光的典型案例库。
  3.在信用等级二星级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开展其他惩戒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规则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绵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见绵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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