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4—2025年度草原防火命令
阿府发〔2024〕9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
全州2024—2025年度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5月31日,其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10日为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和调整草原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
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规定草原禁火期,划定草原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控野外火源
切实筑牢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日常巡护、联防联控“四条防线”。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因生产活动或者煨桑、祭祀等确需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四定一灭”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野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四)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按规定在牧区要道口以及各类涉草原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立检查站,设置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向旅客宣传草原防火规定,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六)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配备防火装置,落实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违规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如领导干部在场未制止违规行为或制止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如违规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对草原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牧区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设置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可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组织定期巡护和安全检查,排查整治重点领域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牧场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巡护和检查。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草原防火期内,各级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核查反馈热点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对发生的火情火灾,要迅速查清原因,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罚。
八、强化宣传教育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月、“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小手拉大手、我倡议我承诺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防灾减灾能力。
九、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结合林长制、“微网实格”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压实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州领导包县(市)、县(市)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草员包草场的包保责任机制。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联控协议,明确联防联控职责,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联控区域内的草原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在防火期内,州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综合督导组每月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反馈问题隐患。各地要向检查发现有草原火灾风险隐患的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草原等部门和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
十一、迅速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火警电话报警。接到报告的县(市)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采取扑救措施,严格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严禁迟报、瞒报、漏报。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