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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2019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15 16:03| 来源:搜狐网

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9年,阿坝州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坚持“四个最严”,严守安全底线,严厉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案件696件。现甄选出部分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1:壤塘县某商店经营假冒牛肉干案

2019年4月28日,壤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风干牛肉专项整治中,发现某商店经营场所张贴有“牦牛肉干”等字样宣传广告,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有“正宗牦牛肉”等字样,经营者称其所经营的风干肉干是风干牛肉干。经抽样送检,在样品中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经查,该商店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案例2:理县张某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短斤少两案

2019年5月1日,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游客举报。经查,当事人张某某在理县朴头乡摆设摊位,销售水果等农副产品,在游客购买水果称重时,故意对电子秤进行调试作弊(约7两的重量显示为1斤),多收某游客价款约50元。事发后,张某某退还了多收价款。张某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短斤少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没收其不合格电子秤,并处罚款。

案例3:松潘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中药材打粉增量案

2019年8月6日,松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经查,松潘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经营道地药材过程中利用“打粉增量”等手段欺诈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4:松潘县马某某对普通饮用水虚假宣传案

2019年6月14日,松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经查,马某某经营的服务站在经营过程中,宣称其销售的普通饮用水有预防、治疗高原反应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5:茂县某经营部对“螺旋藻”压片糖果普通预包装食品作保健功能宣传案

2019年4月19日,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在对某经营部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在经营场所墙体上张贴的展板中对“螺旋藻”压片糖果作保健功能的宣传,保健功能性的宣传内容无科学依据支撑。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6:汶川县某美容养生馆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19年1月22日,汶川县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美容养生馆大厅产品柜下方,有4张手写宣传单,分别对应4类产品。经查,该养生馆大厅张贴的手写宣传广告美容项目标识的成分、功效等内容与实际使用的产品标识不一致,实际使用产品没有标识当事人手写广告宣传的内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其使用的产品有广告宣传的成分、功效。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7:九寨沟县某副食批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9年5月30日,某消费者向九寨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在九寨沟县某副食批发店购买两箱“国窖1573”白酒,拆封一瓶后发现口感有问题,随即委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是其公司产品。该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进门正对面柜台上摆放有两瓶“国窖1573”白酒,经委托鉴定为假冒产品。经查,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14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该局依法给予罚款。

案例8:马尔康市某食品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

2019年8月19日,马尔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公司自建网站网页“积分的使用及规则”栏目中,有“积分只适用于终端个人消费和经过认证的以终端消费为目的企业用户的下单情形,商城对积分使用有最终解释权。”字样。该局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查明,自2019年3月开始,当事人就在其自建网站上公告显示商城对积分使用有最终解释权”相关字样,网站建立至案发时未进行过产品交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9:茂县某网络公司在美团上未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证照信息案

2019年7月15日,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对阿坝州某网络公司茂县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为茂县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老麻抄手”、“山寨鲜蹄花”、“香味客家常菜”、“老字号查渣面”均向其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该公司未在美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该局依法给予罚款。

案例10:若尔盖县某液化气站使用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案

2019年3月6日,若尔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液化气充气站灌气间有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气瓶3个,3个气瓶均充装满液化气。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封扣押。经立案查明,该液化气充气站使用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气瓶进行液化气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液化气充装”之规定。该局依法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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