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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2022年消费维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5 16:03| 来源:阿坝市场监管

典型案例

 

3·15是消费者的节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此,阿坝州市场监管局、阿坝州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甄选了2022年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查处案件、消费纠纷投诉案例予以公布。希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同时警示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案例一

地暖质量引纠纷   协调退款化矛盾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消费者石先生委托成都某公司马尔康分公司安装地暖。2022年4月,发现地暖不热,向安装公司反映,但公司负责人不接电话,还删除了消费者的微信,遂投诉至消委会,希望帮助联系经营者,并协商解决此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经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协调,双方同意使用发电机对房间进行测试,经测试5个小时,在电压电流正常的情况下,房间温度达到14度后不再上升。经调解,某公司向石先生退还货款30000元并终止合同。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地暖质量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案采取三方在场调解的方式,现场测试找出问题,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经营者诚信经营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二

 

 

小金县查处某生活馆虚假宣传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小金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生活馆执法检查,发现其门店摆放的《2010年度中国美业百强最具诚信美容院》《中国美业领袖年会组委会》《医学美学杂志社二零一零年八月》字样的匾牌,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另有“名媛春天”蚕丝蛋白卸妆乳、“凯莲娜”保湿舒肤精华水等6种化妆品超过有效期。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对其商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小金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随着消费者对美容消费需求与日俱增,该行业迅速壮大、蓬勃发展,伴随着行业高速发展的是一些行业乱象滋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当事人同时存在美容行业常见的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食品、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较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该案迅速严厉地查处,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呼声,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三

小金县查处某生活馆

虚假宣传、经营超过

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小金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生活馆执法检查,发现其门店摆放的《2010年度中国美业百强最具诚信美容院》《中国美业领袖年会组委会》《医学美学杂志社二零一零年八月》字样的匾牌,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另有“名媛春天”蚕丝蛋白卸妆乳、“凯莲娜”保湿舒肤精华水等6种化妆品超过有效期。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对其商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小金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随着消费者对美容消费需求与日俱增,该行业迅速壮大、蓬勃发展,伴随着行业高速发展的是一些行业乱象滋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当事人同时存在美容行业常见的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食品、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较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该案迅速严厉的查处,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呼声,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四

  

购买药品需谨慎  药物过敏要告知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消费者向阿坝州12315指挥中心投诉称6月4日在阿坝县某药房购买感冒药,医生询问感冒症状后配药。回家后遵医嘱服用药物后出现不适症状,6月5日症状加剧,入院检查后诊断为药物过敏。遂投诉,要求药店赔偿医疗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经阿坝县消委会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结合消费者、经营者、医院三方调查情况,消费者确是药物过敏导致住院。但过敏原因是个体差异,还是药物造成的,目前尚不清楚。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医疗费用。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购药用药安全引起的消费纠纷。此案消委介入后调查了解到药店配药时未询问病人有无药物过敏情况,消费者此前也未对过敏原进行过检测。消委会呼吁消费者购买药品时需依照医生处方,药物过敏原要了解清楚。

案例五

消费券使用引争议  预付消费有风险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6日,消费者周女士来电称自己购买某串串香价值35元的消费券1张,该店员工销售时宣传该券2至3人能使用,券内包含有五荤五素十道菜品。但自己到该店消费时,店内员工又告知3人以上消费才能使用该消费券,消费者认为该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行为。遂投诉,要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汶川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调查中经营者指出,该消费券背面小字写有“限三个成人以及以上使用”。消费者称自己在购买此券时,推销人员并未指出这行小字,还明确表示不限制使用人数。经调解,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退款协议。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之规定。预付款消费存在风险,进行预付式消费时需谨慎。

案例六

  

虚假促销假打折

 引人误解真上当

 

案情简介

汶川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有降价商品标价签:鲁花低芥酸特香菜籽油(原价:109.9元,促销价:89.9元)、金龙鱼亚麻籽油(原价168元,促销:158元)。经现场调取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虚假捏造上述两种产品的原价,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3月,汶川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打折、促销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花费更少的钱,同时也能更快地将商品销售出去。但是部分经营者借“打折、促销”为名,采用不正当手段搞虚假促销,干扰破坏了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该案的查处,对不正当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规范了商超合法合规、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以实际案例再次告诫经营者加强自律,宣传守法经营,形成查处一户、震慑一批、规范一片的效果,维护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网络购物虽便捷 

小心宣传被欺骗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8日,消费者孙女士来电称于4月15日在某平台上茂县某网店购买3斤风干牛肉花费398元。当时网页上商品详细信息显示的保质期是1年,到货后发现包装上保质期却是6个月,感觉受骗。遂投诉,要求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给予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茂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其网店商品详情标识的保质期与实际商品标识的保质期不一致。经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500元并立即修改网店上的保质期。

案例评析

该案是一起因网购引起的消费纠纷。该案中网店商品详情标识的保质期与实际商品标识的保质期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提示,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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