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阿坝州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及社会舆论聚焦的重点领域,依托“铁拳”“春雷”行动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震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州市场监管局选出2024年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阿坝州阿坝县某养生汤锅店经营无标识标签泡酒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31日,阿坝县市场监管局对阿坝县某养生汤锅店检查时发现正在经营无标识标签的自制泡酒、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天福”虫草花。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的泡酒,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者和炮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内容的规定。2024年3月25日,阿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的3袋虫草花,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守法经营意识淡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力。本案的查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二、阿坝州黑水县某餐饮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8日,黑水县市场监管局对黑水某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餐饮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任何反食品浪费标识。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规定。2024年7月8日,黑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案件的查办,进一步引导广大经营者养成弘扬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经营理念。
案例三、阿坝州红原县某粮油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大米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4日,红原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粮油公司销售的大米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3日”,但标注字迹模糊易擦掉。同时,该某粮油购销公司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与《大米检验单》载明的生产批号不一致、格式与生产厂家的格式不一致,且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其销售的大米无法确认生产日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规定。2024年5月21日,红原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168袋,并罚款1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单位负有法定义务确保自身销售的产品标签标注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避免食品安全风险。正因为食品生产经营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看似微小的生产日期标注也不能忽略其危害性。
案例四、阿坝州金川县某蔬菜批发部无证加工毛肚鸭肠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2日,金川县市场监管局对金川县某蔬菜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批发部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经金川县执法局调查,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加工操作间加工毛肚、鸭肠等食品,并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规定,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关于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规定。2024年8月21日,金川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并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已经移送公安机关。
此案的查处,一方面将警示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按规定履行好相关义务,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为消费者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另一方面,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五、阿坝州九寨沟县某牛肉批发店经营未检疫肉类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9日,九寨沟县执法局在查办九寨沟县某火锅店食品安全案时,发现涉案的未经检疫的牛肉是九寨沟县某牛肉批发店售卖,执法人员追踪溯源查明该牛肉批发店存在无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变造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供货者信息等内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规定。2024年4月,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的牛肉203.8公斤,没收违法所得0.26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检疫肉制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办有力地打击经营销售未经检疫牛肉的违法行为,对食品经营者给予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也教育食品经营者认识到违法后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诚信守法经营,强化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案例六、阿坝州理县某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5日,理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某公司发现,当事人所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均为委托其他生产厂家生产,仅在生产车间进行定量包装。经对比当事人委托的3家生产商的生产台账与当事人的成品库存发现,当事人在产品定量包装过程中,喷码的生产日期与生产委托商实际生产产品的生产日期不一致,当事人定量包装所标注的日期晚与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规定。2024年10月,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24.37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可能会造成消费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从而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长期或大量摄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能会诱发疾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案例七、阿坝州马尔康市某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0日,州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白酒企业配合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检查时发现,马尔康某经营店销售的“五粮液”白酒,经鉴定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商品。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禁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马尔康市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白酒,没收违法所得1.27万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对个体企业造成损害,更对整体社会秩序和经济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行为,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案例八、阿坝州茂县某公司无证生产预包装酒类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9日,茂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某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发现,其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冬虫夏草酒。茂县市场监管局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关于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2024年5月,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1.04万元,并处罚款0.3万元。
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更加注重生活质量,追求身体健康。商家瞄准人民群众这一需求,超范围经营自制泡酒。本案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进行处罚,有利于打击和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九、阿坝州壤塘县某食品经营店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4日,壤塘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时,在某食品经营店发现分别印有“888、中国钓鱼岛、新一代”等类似于香烟的“香烟糖”。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扣押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等,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规定。2024年5月22日,壤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整改,并处罚款0.05万元。
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力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避免他们受到不良食品的侵害。通过案件的办理,能够有效遏制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的现象,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案例十、阿坝州壤塘县某餐饮店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9日,壤塘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销售区域和就餐区域等醒目位置设置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服务人员也没有就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进行提示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4年3月17日,当事人仍未在销售区域和就餐区域等醒目位置设置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服务人员也没有就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进行提示说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规定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规定。2024年7月8日,壤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助于培养消费者的节约意识,推动形成文明用餐的社会风尚,减少食物浪费现象。对餐饮单位起到监督和规范作用,促使其优化经营管理,合理安排食材采购和菜品供应,避免过度浪费。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粮食等资源的不必要消耗,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案例十一、阿坝州若尔盖县某特产店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牛肉干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2日,若尔盖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随即对该特产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经营的牛肉干外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食品信息。经查,当事人购进大包装牛肉干后自行分装成小袋销售。
处理结果: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规定。2024年7月25日,若尔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无标签的牛肉干58袋,没收违法所得0.03万元,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有效净化我州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环境,维护净土阿坝旅游品牌,特产店经营单位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旅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进州游客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购物环境。
案例十二、阿坝州若尔盖县某川菜馆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30日,若尔盖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川菜馆进行监督检查,在其厨房发现3袋肉片有异味,该肉片已经加工食用部分。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停止加工相关食材,并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2024年9月5日,若尔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片23.7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0.07万元,并处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店作为旅游团餐经营单位,更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使用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加之夏季温度高,肉制品储存要求更严,餐饮单位需实时监控原辅料购进、菜品制作过程,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加工环节无隐患。
案例十三、阿坝州松潘县某公司虚假标注营养成分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9日,松潘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松潘县某公司土特产品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牛肉制品在未对营养成分未进行检定的情况下,在外包装上虚假标营养成分。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2024年4月,松潘县执法局依法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6万元,并处罚款3.56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长期存在的顽疾,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一项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任务,本案的查处通过严打食品非法虚假标准,可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维护公众健康安全,解决消费者关心、烦心的事。
案例十四、阿坝州汶川县某农专社无证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9日,汶川县市场监管局对汶川某农专社开展检查,发现该农专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2024年6月,汶川县执法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
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除仅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在生产前申请许可核查,及时办理生产许可,保障设备设施、厂房布局,生产工艺流程等关键控制点符合要求,防范由此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十五、阿坝州小金县某熟食店使用工业松香脱猪毛案
案情介绍:小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在开展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小金县某熟食店正在使用松香对猪头进行脱毛,执法人员当场查封的相关食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关于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的规定。2024年1月26日,小金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0.34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松香甘油酯作为脱毛剂,可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但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工业松香价格比松香甘油酯便宜,一些不法商贩为节约成本将仅能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工业松香作为松香甘油酯的替代品为畜禽脱毛。由于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用于食品加工环节会损害人体健康,因此国家对畜禽屠宰拔毛操作使用工业松香是明令禁止的。